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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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有效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程序,提高招商引资工作实效和水平,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县外投资者、经济组织、返乡企业或个人在我县行政区域或飞地园区投资的产业发展及配套项目(不包括_和省、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应遵循规划引导、科学决策,既重引进更重落实的原则。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履行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包装、信息收集汇总、组织推介引进、动态跟踪和督促等管理职能。有关乡(镇)、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具体项目的策划推介、洽谈引进、签约实施、代办服务和管理推进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流程
第四条 项目策每月月底报送当月招商引资项目洽谈信息和项目推进情况。
(三)牵头责任单位和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配合,对投资信息进行初步分析,收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意向书和投资者背景资料,根据项目所属产业以及选址要求,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等相关规划,提出承接建议方案,在10天内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准入论证 承接建议方案经相关县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会同项目牵头单位召集相关部门和乡(镇)征求意见汇总收集并书面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召开专题会议,形成是否准入的意见;通过后,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报县人民政府、县委审定。
第八条 签订意向协议 对准入项目,由县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其他分管领导与客商签订投资意向性协议。意向协议签定后,投资方在县相关责任单位的协助下开展项目选址、项目规划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项目考察 项目通过准入论证后,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相关县级领导带队,牵头责任单位具体组织相关部门赴投资方公司或投资方建成运营的同类项目地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投资方实力和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考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形成书面考察报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审核。
第十条 项目会商 项目考察结束后及时进行项目会商,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以及项目涉及部门、乡镇组成会商领导小组,对投资方提出的条件进行集体研判,形成项目引进、承接条件的统一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谈判 按照会商意见,由牵头相关县级领导组织,项目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部门配合与投资方进行深入洽谈,起草项目投资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项目审议 项目牵头责任单位与投资方就项目投资协议达成一致后,由商务和经济合作局召集相关部门对投资协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报请分管投资促进工作的县级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报送县人民政府、县委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签约 项目投资协议按程序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或承接主体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牵头责任单位负责落实签约相关事项,并在项目签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协议和投资方资料报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 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牵头建立“定人员、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间”“四定”责任制,由项目承接主体单位对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倒排工期,形成强有力的推进机制,确保项目成功落地和顺利推进。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增强效率意识 招商引资项目从收集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至项目签约,原则上不超过5个月。对投资额大、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要特事特办,高效快速促成项目签约落地。
第十六条 提升服务意识 涉及招商引资项目引进的单位须落实专人专事负责,相关单位要通力配合,持续服务跟进,确保项目顺利落地投产。
第十七条 加强考核奖惩 制定出台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实行项目推进定期通报 ……(未完,全文共2508字,当前仅显示159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